男友失蹤 她無奈墮胎自殺(3)
生命逝去留下沉甸甸的日記
一個年輕的生命悄然逝去,留給世人的,除了悲傷和惋惜外,還有一本沉甸甸的日記——
“爸、媽、弟弟,我走了,你們不要難過,不然我會難受的。也別跟家裏的人說這事兒,就說我去外地了,過得好著呢......我對不起你們......”
“2月9日,雨。我和鄭飛分開已經16天了,好難過哦!他家人不同意怎麼辦......但我會等他,不管怎樣,隻要他心裏有我,我們一定會走到一起......”
“2月10日,晴。昨晚到鄭飛家找他,最後被罵了出來,他姐罵我‘我真沒見過你這麼不要臉的女人!’我真的很壞嗎?飛......”
“3月27日,晴。我要不要死?這一瓶藥能讓人死嗎?我們的孩子沒了,我好想家......”
“我好恨你的大姐!”阿敏的日記裏,除了對鄭飛的愛意和回憶,對父母的愧疚外,最多出現的詞彙就是“恨”字。阿敏恨的是鄭飛的大姐鄭豔。阿敏在日記裏說:“她給我送來了劇毒(藥),還有針管,要我在你(鄭飛)生日前死掉,我不明白,她為什麼非要我死啊?她怎麼這麼狠!”
阿敏在3月12日的日記中寫道:“我的時間快到了,我答應她在鄭飛生日前死的。鄭豔,你的目的達到了,我滿足你!本來是一樁好事,就這麼沒了,我真不甘心......”
案件被警方定性為“自殺”
案發後,金水公安分局刑偵六中隊介入調查。民警經過現場勘察,結合阿敏留下的日記等線索,將案件定性為“自殺”。
但張蓮說:“阿敏留下的日記和現場發現的胰島素藥瓶、兩支注射器,明顯就是鄭豔送來的,是用來逼迫阿敏自殺的。”
河南千業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國良認為,關於教唆、幫助、威逼他人自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我國刑法條文對故意殺人罪規定比較簡單,理論界在該方麵也具有爭議,各地司法實踐也不一樣。
綜合本案,如果警方經過偵查,能夠確定死者阿敏的日記中關於鄭豔給她送藥,逼迫她自殺的敘述屬實,那就證明鄭豔的行為已不是簡單的錯誤行為或輕易違法行為。鄭豔在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導致阿敏自殺卻追求、希望這種結果出現,客觀上實施了教唆、幫助、逼迫行為,並導致死亡結果的出現,符合故意殺人的構成要件,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