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海波嫖娼被收容教育6個月 律師 有法律依據
黃海波因賣淫嫖娼被收容教育6個月的消息一出,立即引發網友熱議,一些網友認為處罰太重。北京一位律師告訴媒體,北京警方對黃海波實施收容教育6個月是合法的,是有法律依據的。
這名律師說,目前,北京警方對賣淫嫖娼人員,在執行完行政拘留後,一般來說大都會收容教育。黃海波作為有影響的全國明星,也不例外。而法律依據,則是《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收容教育期為六個月至兩年。
我對此比較吃驚,原來收容教育製度依然“健在”,依然在“發威”。難道這個錯誤的製度既沒有廢除,也沒有暫停,其生命力依舊“旺盛”?
今年5月4日,一封包含108人聯名的建議信,被寄往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廢止有關收容教育的法律規定。聯名者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研究室原副主任郭道暉、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千帆等學者、律師和婦女權利工作者等。建議信認為,收容教育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沒有檢察院和法院的介入,與《憲法》精神相違背,且違反了《立法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製法》等上位法,建議廢止有關收容教育的法律規定。《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製人身自由的強製措施和處罰相關事項隻能製定法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限製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隻能由法律設定。聯名者們認為,規定收容教育製度的《辦法》屬於行政法規,而非由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不應具有規定限製人身自由的處罰的效力。即使製定該行政法規得到了全國人大的授權,但那依然隻是全國人大的一個《決定》,而不是法律。另一方麵,我國2006年實施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已經對賣淫嫖娼的處罰作出了規定。賣淫嫖娼行為,由《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就可以了;如果構成犯罪的,還有《刑法》調整,收容教育製度在法律體係上已無繼續存在的必要。
這裏還有一個問題。即使我們在此製度尚未廢除之前想繼續執行,其實也是站不住腳的。因為對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依據的就是該辦法第七條:“對賣淫、嫖娼人員,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處罰外,對尚不夠實行勞動教養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那麼,在2013年12月28日已經廢除了“勞教”製度,那麼,以“尚不夠實行勞動教養”為基礎的“收容教育”還有其存在的法律依據嗎?
這裏還有一個悖論:既然《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都規定了對賣淫嫖娼的懲處,卻為何在法律之外再來一個行政法規?為何不修改這兩部法律使之銜接起來?
今年2月,廣州市政協副主席、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餘明永透露,他今年向廣州市政協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議廣州在全國率先停止適用收容教育製度。4月4日,婦女權利工作者趙思樂向省級行政區的政府和公安部門要求公開收容教育製度情況,江西省公安廳答複,該省公安機關一直未設立賣淫人員收容教育所。因為2006年3月1日起實施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沒有了收容教育這一處罰手段,故當日以後,江西省公安機關沒有再對賣淫嫖娼人員實施收容教育。可見,廢除收容教育製度勢在必行,隻在早晚,我們必須加快這個進程。
當初國務院共頒布了《收容遣送製度》《勞動教養製度》和《收容教育製度》三個行政法規,現在,孫誌剛以生命代價讓《收容遣送製度》廢除了;由上訪媽媽唐慧的控告讓勞教製度廢除了,黃海波案能否成為一個撬動收容教育製度終結的一個杠杆?希望全體司法界的人士、法律專家學者和人民群眾一起攜手,早日促成全國人大廢除同樣違法的收容教育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