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警製止打人被打殘 私了協議上打人者變親戚(2)

編輯:東方女性2014-07-14 17:19娛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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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張蹊蹺的“調解協議”,簽署的當時並沒有給劉禮勇,“我死皮賴臉要了一年,他們才給了我一份複印件”。這時他才知道,打人的羅亞南成了自己的“親戚”。劉禮勇稱,拿到複印件後他曾質問工作人員親戚說法從何而來,但未得到答複,“有這種把親戚往死裏打的親戚嗎?”

  劉禮勇開始給自己討說法,要求追究羅亞南等人的刑事責任,並在網站上發帖。2011年3月,劉禮勇丟掉了自己的工作——公安局的理由是他頻繁曠工,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上顯示,劉禮勇1個月內溜崗三次,曠工一天。

  2011年4月29日,新邵縣公安局給劉禮勇出具了一份書麵答複,稱經偵查,“該案屬於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案件,不屬尋釁滋事案件”,答複同時表示,“你與羅亞南2009年2月17日簽訂和解協議並履行了協議規定的賠償款2.2萬元,該協議是你本人真實意願的體現”,“你與羅亞南所簽訂的和解協議已發生法律效力”。

  新邵縣公安局在答複中表示,假如劉禮勇有充足的證據證明自己當年的輕傷結論有問題,可以向釀溪派出所重新申請工傷鑒定,在派出所批準後,假如鑒定結果變為重傷,和解協議才能無效,公安機關也將繼續偵查該案。

  2010年11月8日邵陽市中興司法鑒定所和2010年12月28日邵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均顯示,劉禮勇“右顴骨粉碎性骨折,內固定術後,已拆除鋼板四月餘張口度1.5厘米”,依照《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三章第14條,顴骨損傷致使張口度(上下切緣間距)小於1.5厘米屬重傷。

  劉禮勇告訴記者,當地公安機關不願重新鑒定。

  2012年10月,新邵縣公安局同意出3000元,並派出一位副局長、一位刑警副大隊長和法製辦負責人陪同劉禮勇到長沙請律師,出具一份法律意見書,並稱將以此作為解決問題的法律參考。這份法律意見書認為,羅亞南將前來製止犯罪的劉禮勇打成輕傷,應該已經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妨害公務罪,即“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罰金。”

  法律意見書認為,雙方的調解協議中,民事部分有效,但刑事部分無效,不能構成公安機關不追訴犯罪嫌疑人的理由和依據。

  時任新邵縣政法委副書記的劉黎明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當時自己並沒有威脅過劉禮勇停藥,隻是和曾海江代表縣政法委去看望劉禮勇。劉黎明確認了劉禮勇當時是在執行公務,至於為何和解協議上沒有寫,是因為“當時在討論會上,羅亞南一夥人在追另外一個人,但為什麼追並不清楚,所以沒有寫執行公務。”

  刑事責任為何沒有追訴?劉黎明解釋道:“他這個當時不是刑事立案,(劉禮勇)提出來已經是一年以後了,按照民事訴訟法超過了訴訟期限,這個當時作了調解”。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但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記者嚐試電話聯係新邵縣公安局局長姚榮生,他表示不方便接受電話采訪,但他同時短信回複記者“不是網上那麼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