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過繼他人 生父去世欲繼承遺產
陳某訴稱,他於1954年出生,在他未滿周歲時其生母離家出走,其生父老陳將他過繼給本村一個村民撫養長大。2000年,老陳經人介紹與於女士相識,並於2005年登記結婚。2010年,老陳去世留下房屋等遺產。2012年,於女士將上述房屋一並賣於同村村民趙某,後離開北京。陳某認為,上述房屋是其生父遺產,於女士未經其同意就轉讓,侵犯其繼承權,故起訴要求確認於女士和趙某所簽房屋轉讓合同無效。
於女士稱,陳某從小被過繼給他人撫養,戶口早已遷走。涉訴房屋三間是當地政府出資翻建,陳某不享有任何權利。且陳某對其生父生前也未盡贍養義務,對老陳的後事也未出資操辦,不享有繼承權。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