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男生遭男老師猥褻現精神障礙(3)
李先生稱,醫院估計,醫療費需要近30萬。家裏的經濟條件一般,無法支付高昂的醫療費用。而校方的冷漠,更是讓他無力。“每次需要錢的時候,都像求他們一樣,還得寫個欠條,那是欠人家的,好像這事和學校沒有關係一樣。”目前,宣化縣第一中學給李家送來3次醫藥費,約9萬元。
昨天下午,一名知情人告訴記者,宣化縣第一中學政教處老師李劍的確因為涉嫌猥褻男童被刑事拘留。宣化縣第一中學校長薛泰山在接受記者電話采訪時表示,李劍已經被批捕了,具體情況讓記者到縣委宣傳部了解。記者電話采訪了宣化縣公安局,辦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員稱,李劍此前曾被刑警二中隊控製,但現在是否被移交到其他部門,她並不了解。
北京一法律師事務所律師任旭峰介紹,我國刑法規定,猥褻兒童罪是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所構成的犯罪,猥褻的手段包括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雞奸等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拐賣人口案件中嬰兒、幼兒、兒童年齡界限如何劃分問題的批複》,6歲以上不滿14歲的為兒童。任旭峰說,根據曉飛的描述,2011年老師李劍將他帶至家中猥褻。當時,受害人不滿14周歲,李劍的行為涉嫌猥褻兒童罪。2012年4月27日以後,曉飛年滿14周歲,嫌疑人的罪名應以司法機關依法認定為準。
刑法學意義上的“強奸罪”,專指男性對女性的性侵犯。但對“男性對男性”、“女性對女性”甚至“女性對男性”的性侵犯,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上述3種性侵犯都不能以“強奸罪”論處,取而代之的是以猥褻罪、侮辱罪、傷害罪。比照起強奸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力度,現有法律對“同性性侵害”中受害人的保護力度遠遠不夠。
任旭峰說,對男孩的性侵犯隱秘性較大,侵犯者多為男性,其往往利用醫患關係、師生關係、師徒關係、職權關係等,采用威脅、恐嚇或灌醉、麻醉等手段,違背被侵犯者意誌對其猥褻。而受害人是兒童,對遭到性侵害沒有戒備,在突然受到性侵害時驚恐萬狀、不知所措,事後又難於啟齒,故案件的偵查有很多困難,往往使犯罪行為人不能得到應有的刑事處罰。
另外,我國民法通則規定,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侵權責任法,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根據該規定,從家長反映的情況看,多名學生被老師從學校帶走,而相關管理人員卻不知道或放任不管,顯然學校有不可推卸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