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員 時間不到 重症者被攔(3)
隧道管理方還表示,道口收費員並無明顯失職、違規行為,因為當時還沒到放行時間,隧道內作業人員和設備正在撤離,如果放行,疾馳的救護車就會有撞到隧道維護保養人員和設備的可能。如果收費員擅自提前放行,萬一出了事故,她就要承擔責任。
“萬一出了事故”、“有撞到人員和設備的可能”,即便鳴笛亮燈的救護車就在眼前,也要讓位於這種萬一與可能嗎?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長王敬波認為,雖說推後兩三分鍾放行,與救護車中患兒的死亡之間,未必有直接必然的因果關係,但在此事件當中,隧道管理方對突發事件的應對上,存在一定問題:

王敬波:無論是高速公路還是隧道,這些公共設施的設計者、管理者,實際上都是公共服務的主體。所以在提供公共服務的過程當中,都應當具備一定的應急能力,這個在我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都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從目前的情況來看,設置應急開啟隧道的條件本身就是自我矛盾的。突發事件的基本特征就是突然發生的、難以預料的。對於難以預料的事情才要特事特辦,而管理方又要求必須要事先聯係,有時候客觀上是做不到的,設置這樣的條件,本身也不符合應急的需要。
王敬波表示,這類公共設施的管理者,不僅應當有應急預案,而且還應該保證應急預案能夠得到充分的演練,以便再碰到“萬一”與“可能”的情況時,事件能夠得到及時、有效而恰當的處置:
王敬波:這個機構可能缺乏的是應急預案的演練,尤其是遇到這種比較緊急的情況,作為收費員她自己不能做決定的話,應該向哪兒請示,或者應該進行什麼樣的協調,以及應該采取什麼樣的措施來保障,因為特別通行影響到隧道內施工人員的安全,這些問題都應該由一套應急流程來保障的,應該有一套應急的預案,而且這個預案應該能夠得到充分的演練,通過演練能讓收費員這樣的一些處在一線的人員,能夠了解具體的情況應該怎麼去處理,而不是固守著僵化的製度。

的確,應急管理體係的建設,關係到人民群眾生命安全保障,容不得有絲毫懈怠,必須要落到實處,而不是僅僅落實在紙上。但在實際工作當中,我們依舊能發現問題或多或少的以不同的形態存在著:有的直接“複製-粘貼”拚湊應急預案的,完全不考慮自身的實際情況;有些地方雖然預案製定的比較完善,但是人員的應急培訓卻從來沒有,沒有了人的積極參與,再好的應急方案也隻是紙上談兵。
亡羊補牢為時不晚。據了解,事後長江隧道有限責任公司表示,將主動與浦口區衛生局溝通,建立緊急情況下120急救車“事前聯係,特情放行”聯動機製,並立即完善相關應對預案,調整緊急情況下的處置流程,製定現場人員靈活處置預案,確保不再發生類似事件。南京的這件事是個案,但誰又能保證類似的事件不會在其他地方重演,那麼,重演的結果會與南京的一樣還是截然相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