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來免職官員複出已逾五成
近日,一條“吉林德惠大火被撤職市長書記不到一年已複出”的消息引發媒體廣泛關注,消息稱,因“吉林德惠大火”被撤職的原德惠市市長劉長春已於今年6月4日複出,原德惠市委書記張德祥也已於今年4月低調複出。目前,長春市國資委官網“關於劉長春等任免職的通知”一文已被撤下。
莫讓問責變成“公關手段”
當上級震怒、輿論關注時,鑒於形勢,嚴厲問責,已成公關手段。而既為公關策略,風頭一過,火速複出便不難理解了。
問責,當然是鑒於悲劇之沉痛,是給死者的祭奠與生者的安慰。然而,涉事官員被撤職不滿1年,憑啥複出?
免職複出很正常,有關統計剛剛顯示,6年來免職官員,除涉及生活作風者外,複出已逾五成。畢竟,培養一個幹部不容易,要給犯了錯誤的官員一個改正的機會。但問題在於,很多免職官員複出太快了,快得讓免職如同兒戲。比如在劉長春之前,原書記張德祥已於四月先期複出了。去年忻州因女兒吃空餉被免的縣委書記,從免職到異地複出,中間隻隔兩個月,好比教師的一個休假。而相關規定其實幾乎是常識: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相關部門不是不知道自己違規,否則也不會在媒體關注後匆匆撤下相關任命。但,明明是常識性錯誤,政府部門為何會一再明知故犯?可以推想,主導想法大致是“無所謂”和“僥幸”:一是不太認同領導必須為此承擔責任;二是認為大眾興趣點可能已經轉移,不會在意“小小”違規。
前不久,媒體報道江蘇徐州某鎮長因秸稈焚燒不力被紀委通報免職,但其實還在照常上班。據地方官員分析,啟動問責機製是因為當時秸稈焚燒是“敏感事件”,但隨著時間推移,類似問責有大事化小的可能。
事實上,“問責-免職-快速複出”已成為一些地方應付輿論的一種方式。當上級震怒、輿論關注時,鑒於形勢,嚴厲問責,已成公關手段。而既為公關策略,風頭一過,火速複出便不難理解了。比“問責-快速複出”更可怕的是,上下級部門在這一模式上達成了某種默契。這一後果,類似於“狼來了”的故事,久而久之,破壞的是政府的公信力,以及“問責”本身的震懾力。
“問責”淪為表麵文章,根子裏是“好好先生”式的溫情和藐視規則的人治思維。如果問責對領導幹部有足夠的威懾和觸動,甚或安全事故成為執政“紅線”,其他地方也會引以為戒,安全事故也會少一些。
官員複出的理由應“高調”公示
已滿問責期限、且工作實績突出,不妨向公眾曬一曬,並主動接受社會的監督。這樣,官員複出也才更有底氣。
對事涉官員而言,撤掉任免消息固然顯得“低調”,但“複出”難道就不存在了嗎?一被質疑就撤,不是更顯得底氣不足、從而更加劇民眾的疑問!
兩位複出的官員當然底氣不足。被問責的官員並不是一律不能複出,但官員複出要依法依規,不能突破法治的底線。與官員複出相關的規範性文件,既包括《公務員法》這樣的法律,也包括《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等法規,還包括《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等黨的文件。如《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62條就明確,“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幹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撤職本身是一種處罰,法律責任較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降職都重。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相關規定,受撤職處分的公務員處分期限為24個月。連引咎辭職、責令辭職或降職的官員,要複出都需要“一年以上”的期限,被撤職的官員若要複出,理當更為嚴苛才是。
除了期限要求之外,在新的崗位“實績突出”也是官員複出的前提要件之一。可縱觀各色複出官員,他們被撤職或免職後,大多銷聲匿跡。從複出的任免消息中,也看不出他們之前在何種“新崗位”上工作,又幹出了何種突出的“實績”。民眾之所以對複出的官員不依不饒,在很大程度上與官員複出的神秘緊密相關。由於公眾對官員被撤銷或免職之後的工作完全不知或知之甚少,“撤職/免職”等同於帶薪休假就成了合理懷疑。
公眾不能接受被問責官員一直“帶薪休假”,更不能接受被問責官員在一段時間的“帶薪休假”之後又重回領導崗位。作為一種製度補救措施,建議中央明確被問責官員要複出必須經過公開聽證程序,由擬複出官員自述其被問責原因和得出的理由。已滿問責期限、且工作實績突出,不妨向公眾曬一曬,並主動接受社會的監督。也隻有用製度來規範複出的種種“高調”,才能強化問責製度本身的嚴肅性,並警示後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