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食品安全 這個法律一定要記住
以前讀書的時候,小編的同學在學校的超市買了一包薯片,回寢室吃了後覺得味道有點不對仔細一看才發現已經過了保質期幾個月了。她很是生氣,衝到超市就跟營業員理論起來,然後要求假一賠十,按十倍加錢賠付給她。
當時我覺得帥呆了,因為我們買到過期或是有問題的產品,一般都是會默默扔掉的。
但是實際上,她的操作還不是最厲害的。在食品安全法中間,有一條法律規定,這類事情最低的民事賠償價格是一千元。也就是說,我們日常如果在超市買到了過期的食品,保留好證據,是可以獲得最低一千塊的賠償的。這條法律是這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製,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是不是突然覺得法律其實很有用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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