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一方不同意離婚怎麼辦 離婚冷靜期通過了財產卻被轉移咋整
近日,離婚冷靜期相關話題引起社會熱議,大家對於離婚冷靜期都有各自說法。話說,離婚冷靜期一方不同意離婚怎麼辦?離婚冷靜期會不會不利於保護被家暴的一方?離婚冷靜期通過了,財產被轉移了怎麼辦?接下來,大家就和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據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同時現行《婚姻法》廢止,這也就意味著明年1月1日起,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提交申請後,先冷靜30天,隻要一方返回,結果要麼起訴,要麼繼續生活。
據現行《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規定,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進行。而,實行《民法典》30日離婚冷靜期製度後,可將離婚登記程序調整為“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
那麼,什麼是離婚冷靜期呢?冷靜期,其實指的是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申請撤回離婚登記。同時,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那麼,離婚冷靜期會不會不利於保護被家暴的一方?關於這點,楊宗濤表示:《民法典》關於離婚冷靜期製度的規定隻適用於協議離婚,對於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製度,因此冷靜期的規定不存在不利於保護遭受家暴當事人的問題。
那麼,離婚冷靜期通過了,財產卻被轉移了可咋整?這是留給另一方轉移財產的時間?離婚冷靜期是否為一方的財產轉移提供了便利?實際上,大家不必過於擔心,因為《民法典》中專門加強了配偶一方轉移共同財產的法律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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