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子丹及妻子汪詩詩以公司名義,於2011年3月向車行以153萬元(港幣,以下同)訂購一輛保時捷,汪先付訂77萬,車行協議原定同年5月送貨,但後來車行兩度延期,並願減價16萬。惟最終車行未能送貨,雖願意退款又跳票。甄子丹的公司因此向高等法院要求車行、職員賠償137萬元港幣(約110萬元人民幣)及損失。
原告Bullet Films Productions Ltd公司,據注冊處資料顯示,該公司由甄子丹任大股東,妻子汪詩詩則為董事,控告車行NBT Motors Ltd、 職員Tung Yok Yeu、Luk Chi Kong Gary,以及車行東主Lau Suk Hing。
訴狀指車行曾於同年9月讓汪詩詩試駕一輛白色保時捷,她試車後表示滿意並繳款,車行隨後稱要辦理手續,稍後正式送貨,最後卻食言,而試車的車輛亦非他們所訂的車,指上訴被告存心欺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