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隻有一個朋友說我的行為很勇敢,值得敬佩,其他人都說我是個傻子,多管閑事。”張先生說,因為朋友們的嘲諷,他現在非常鬧心。“萬一行凶的那個男子找不到了,現在及以後的醫療費都得我自己掏。我現在也有點後悔,感覺不值。”7月7日上午,張先生來到當初報警的太原街派出所做筆錄,隨後,派出所民警到事發之地調取了監控。“據說現在有價值的線索不多,破案難度挺大。”張先生說,他不知道自己的這種行為算不算見義勇為。“如果不算,那我就成了最囧倒黴蛋了。”
記者了解到,2013年11月1日,《遼寧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開始實施。《條例》第七條對符合見義勇為條件的行為進行了約定:(一)製止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的;(二)製止正在實施的侵害國有財產、集體財產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的;(三)協助有關機關追捕、抓獲犯罪嫌疑人、罪犯的;(四)在搶險、救災、救人活動中表現突出的。
沈陽市綜治辦的一位工作人員表示,僅憑記者的描述不能斷定張先生的行為就是見義勇為。而且,申報見義勇為需要走程序,首先應由派出所向區級綜治委上報,然後再將材料上報給市綜治辦。“我們現在是依據省裏的相關規定判定是否屬於見義勇為,具體的還要看上報材料。”
張先生表示,他會在近期向相關部門申報見義勇為。“不管最後結果如何,希望我的行為能夠得到一個客觀的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