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種情形,車禍發生瞬間,小夥不幸當場身亡。劉萬昕認為,此種情形應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而馬自達轎車司機在交通肇事後逃逸,且具有特別惡劣情節,構成了法定加重量刑的因素。

  劉萬昕說,具體還要看屍檢結果才能作出相應認定。

酒駕司機拉被撞者狂奔至郊外拋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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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拋棄傷者致死亡司機獲刑10年

  開車撞人後,在送傷者去醫院的路上因不想承擔法律責任,又將傷者拋棄致其死亡。 2014年4月17日,廣西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這起刑事案件。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張平安有期徒刑十年。

  2013年6月8日,肇事司機張平安駕駛一輛套牌轎車,將橫過馬路的行人鄧某撞倒。在送醫途中,因發現鄧某沒有了呼吸聲,張平安將鄧某丟棄在偏僻鬆樹林內的草叢裏,隨後逃離。同月10日晚,張平安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帶領公安人員找到了鄧某,被害人鄧某已因交通事故所致腦損傷死亡。

  法院審理認為,張平安明知拋棄鄧某會致使其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卻放任該結果發生,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綜合各種因素,法院判決張平安有期徒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