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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職人員也需“亮證執法”
隨著城市管理的縱深發展,市民和各類政府公職人員打交道的機會越來越多。為了規範公職人員的執法行為,很多部門都有相應的規定,要求公職人員在執行公務時需要出示相應證件表明身份。
城管:製服、證件缺一不可
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在官方網站通知公告欄中發布了《北京市城管執法隊伍公開服務承諾》,其中第五條明確規定,“城管隊員在執法過程中,必須著城管製服並出示北京市人民政府核發的《行政執法證》,否則被檢查對象有權拒絕接受處罰”。
工商:人數、證件均有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章第二十一條中明確規定:辦案人員調查案件,不得少於兩人。辦案人員調查取證時,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製服,並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證》。
稅務:需出示證件和通知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九條第二款中規定稅務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無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稅務機關對集貿市場及集中經營業戶進行檢查時,可以使用統一的稅務檢查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