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3月28日才發生的事情,事發地廣西河池,一名半裸男子與90後的莫某在酒吧發生爭執,對峙片刻後,莫某持刀捅刺被害人,隨即抱住對方,導致對方死亡。事發後,周圍人都沒有發現異常。事發後,警方發布了懸賞通告。現莫某已被抓獲,案件還在調查中。

  從事發經過來看,莫某的殺人行為十分突然,也十分暴戾,讓人不寒而栗。

  這個事件裏莫某構成刑事犯罪是一定了,隻是看構成故意殺人罪還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的問題了。爭議比較大的是酒吧是否需要承擔責任的問題。

  一、酒吧什麼情況下需要承擔責任?

  酒吧是一個公共場所,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對於合法進入的人員有安全保障的義務,即便是酒吧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損害,如果經營者、管理者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也是需要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這個補充賠償責任是指經營者、管理者在第三人無法賠償到位時,按照其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程度,對無法賠償到位的部分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賠償完以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實踐中,也有第三人在酒吧內殺人後,酒吧因為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例。

  所以,這個案子中,酒吧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關鍵就看酒吧有無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二、這個案子中,酒吧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一般來說,對於第三人造成的損害,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關鍵看這幾點:第一,對損害的發生是否盡到了預防義務;第二,損害發生時是否采取了製止措施;第三,損害發生後,是否采取了救助措施。

  就這個案子來看,損害的發生是十分突然的,酒吧工作人員不可能來得及發現和製止,而事發後,死者在沙發上已經死亡,酒吧人員也已經來不及采取救助措施。所以,酒吧在這第二和第三點上應該不存在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過錯。

  現在的關鍵就在於男子的刀是從何而來,是否是帶著刀從酒吧門口攜帶進入的。

  如果是從酒吧門口攜帶進入,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製器具或者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和傳染病病原體進入娛樂場所。迪斯科舞廳應當配備安全檢查設備,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這個酒吧具有舞廳性質,那麼是否配備安全檢查設備,安保人員是否盡到了安全檢查義務,對於莫某攜帶刀具進入是否存在過錯值得考慮的,酒吧很可能因此被認定為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而被判承擔一定的補充賠償責任。

  總之,現在酒吧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關鍵就在於看它在莫某攜帶刀具進入這件事上是否存在過錯了,如果有過錯,就需要承擔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要承擔責任。當然,即便需要承擔責任,酒吧的責任也是比較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