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似於之前在銀行取錢卻多吐出了錢的事件,天上掉餡餅的事情又發生了!前段時間在南昌上班的小趙在發工資時發現單位發給他的不是平時的3000元,而是30000元,他的第一反應就是公司發錯了,肯定是財務部多輸了一個零。

  原本應當告知公司的小趙,在經過了激烈的思想鬥爭之後沒有經受住誘惑,於第二天辦理了離職手續,打算帶著錢離開。我們先不從道德層麵來過多的對小趙的行為進行評判,畢竟並不是每個人都受過良好的教育,也不是每個人都擁有崇高的品德和良好的素質,不是每個人在麵對利益誘惑時能夠做到“坐懷不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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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我們就從法律的角度來分析分析小趙的行為,因為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法律不允許的行為,道德亦不允許。

  不當得利的含義,在法律上有一種事實行為叫做“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

  小趙的情況是否屬於不當得利,如果屬於,那麼小趙作為受益人,對受害人也就是公司具有返還財物的義務。沒想到的是,公司第二天便找到他要求退還多發的錢,如不退還就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小趙隻好將錢退還給了公司,可以說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所以,對於這種情況,小趙就是高興的太早了,因為我們其實是知道這是不正規的錢,而且別人是追得回去的,所以不知道這位小兄弟在高興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