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的過程中,夫妻義務指的是什麼?履行夫妻生活是義務嗎?夫妻義務都有哪些內容?什麼叫不履行夫妻義務?對方不履行夫妻同居義務怎麼辦?可不可以要求法律強製履行夫妻義務?接下來,大家就和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我國的《婚姻法》中,是沒有直接規定夫妻間的同居義務的,但第3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第32條規定,夫妻有共同生活的義務,因此可以得出受法律保護的夫妻其實是有同居義務的。

  那麼,什麼是夫妻同居義務呢?實際上,夫妻同居義務,指的是男女雙方以配偶的身份共同生活的義務。值得注意的是,這裏不僅指共同生活於婚姻住所,也包括夫妻間共同的性生活和共同的感情生活。

  在日常的生活中,有些夫妻雖然共同在一個屋簷下生活,但相互間宛如分割開來的室友,不同床、不同房,甚至有些夫妻不在一起吃飯,可以說這就是沒有履行同居義務。

  如此,要是夫妻一方不履行同居義務,法律能做出何種規製呢?作為受害方可不可以要求法律強製履行夫妻義務?首先,由於同居義務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不僅是夫妻雙方的義務,同樣也是權利,因此法律不可能要求夫妻必須履行一定的該類同居行為。但,要是一方強製另一方履行同居行為,強製對方發生性行為,則可能構成犯罪,典型的情形就是“婚內強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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