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的情人甘做二奶
我是一個徹頭徹尾的愛情唯美主義者,幾乎用全部生命傾注於愛。我根本不相信丈夫會有外遇,對某天起丈夫回家後神不守舍的反常狀態毫無察覺。當“二奶”浮出水麵時,迷惘、委屈、失望使我產生了前所未有的自卑感。我想,既然丈夫已經移情別戀,說明我已經不值得他愛了。
“二奶”的青春漂亮尤其性感是我無法比的。經過一番痛苦的思想鬥爭後,我決定退出,成全他們。我流著淚擬訂了離婚書,為能夠順利解決問題並考慮到對方的麵子,在離婚理由一欄裏沒有寫他有外遇,而是寫了“感情不和”。我覺得這不算欺騙法律,因為,丈夫已經不再愛我,當然應屬於感情不和之列。我也知道,新婚姻法規定無過錯一方可得到賠償。可是,誰能賠償你心靈的創傷呢?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