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抓錯人被公訴 跨省抓人鬧烏龍(3)
青海警方錯抓的案例中,檢察院以涉嫌玩忽職守罪進行起訴。何為玩忽職守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該規定還列舉了“應予立案”的9種情形,其中就包括“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那些被錯抓的人
2013年12月,黑龍江省一名幹部被遼寧警方網上通緝,在單位被抓走。最終遼寧警方證實當事人身份信息被盜用,通緝錯了人。12月22日,發布通緝信息的遼寧警方到被錯抓者的單位道歉,為錯抓者恢複名譽,並支付了1.5萬元賠償金。
2013年12月17日,海南省儋州市女子李長因涉嫌廣州市的一起盜竊案在海口被當地警方拘留。12月25日,她被廣州市天河區沙河派出所辦案民警帶回廣州後,警方證實抓錯人,原因同是該女子身份信息被盜用。之後,廣州警方登報道歉,並賠償當事人李長各項損失共計1萬元。
2014年4月22日,陝西榆林一男子上班途中被橫山縣白界鄉派出所的兩位民警“誤抓”。之後,男子左眼遭到民警用不明物體擊打,導致眼眶骨折、淚管斷裂。4月29日,派出所回應稱確實抓錯了,同時橫山縣公安局紀檢部門著手具體調查。根據5月13日的媒體報道,此事仍未出結果。涉事的兩名民警仍在正常履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