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警察邀人打架打死人(2)
【進展】終審判決獲刑11年
去年4月,經宿州市中院決定,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再次對涉嫌故意傷害罪的馬某某執行逮捕。
宿州市中院審理認為:案件係因馬某某而起,馬某某的邀集、指認行為、授意以及不製止傷害行為發生與徐某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據此,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馬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對於此次判決,馬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他上訴稱,自己沒有出於傷害目的而邀集他人,沒有指認和授意他人傷害徐某,在郭某某等人毆打徐某的過程中曾拉架和製止,並積極搶救被害人。上訴中,馬某某請求省高院宣告其無罪。
日前,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馬某某在共同故意傷害犯罪中是主犯,駁回了他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長達16年的審判之路
1997年12月民警喊人打死人
1998年1月檢察院首次批準逮捕
1999年9月法院第一次宣告無罪
2001年11月檢察院再次決定逮捕
此時,涉案民警已在逃
2011年2月深圳市公安將其抓獲
2012年3月法院第二次宣告無罪
這次,檢方仍提起抗訴
2013年法院經審判決其有罪
不服,嫌犯提起了上訴
2014年省高院終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