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遠血案民眾情緒複雜 目擊者愧疚(6)
事件反思
鼓勵見義勇為 製度保障須跟上
北青報記者在隨機調查中發現,對於見義勇為,其實不少人有所顧慮。
6月4日、5日,在招遠市區羅峰路、文三路附近,記者隨機采訪20名男性青年市民。兩路段距離事發地麥當勞餐廳均不足一公裏。
“我應該會,那6個人裏不就一個老爺們嗎?”30來歲的出租車司機李先生如此回答。多數受訪者表示願意挺身而出,但需要其他圍觀者配合。但也有人擔心,是否涉及防衛過當的法律問題。
“如果把對方打壞了,會不會算故意傷人?之前這方麵的負麵例子可不少。”在事發地附近執勤的交警王格(化名),參加工作十多年,還是名資深網民。
他理解當時目擊者的顧慮。來自本職業的“見識”告訴他,有些見義勇為,在現實中缺乏法律保障,隻能自己吃啞巴虧。
在網上,也有不少本地網友表示了類似擔心:“如果我上,打傷了那幾個畜生,我要不要賠錢?”
刑法第20條“正當防衛”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對此,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丁金坤律師解釋稱,如果旁人出手,製服嫌犯,或者直接把嫌犯打死、打傷,都是正當防衛,是見義勇為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但問題是,司法實踐中,對“正當防衛”認定苛刻,往往會被認為“防衛過當”,甚至“假想防衛”而構成故意傷害罪等。這樣,使得見義勇為者,麵臨極大的法律風險,就如路上碰到老人扶不扶,扶了,怕反而承擔冤枉的責任。
事實上,對“正當防衛”的認定,隻能根據當時的緊迫情況,根據社會經驗,綜合來認定。而這個防衛幅度是掌握在司法者手中的。這一方麵需要大量的證據證明當時的情況,另一方麵需要司法者的健全社會經驗以及良知來做判斷。
丁律師認為,當前要鼓勵見義勇為,司法要寬泛認定“正當防衛”,回歸刑法本意。正如《人民日報》所呼籲的,國家和社會有義務通過製度、法律以及其他各種救助方式,讓見義勇為得到最大程度的鼓勵,避免讓英雄流血又流淚,丟掉了挺身而出的果敢。從這個角度來看,完善相關獎勵與保障製度,不僅有利於彰顯社會公平正義、消除百姓對見義勇為的顧慮,也有利於形成見義勇為的良好社會氛圍。
受害人頭七當天,是否要見義勇為的討論仍在繼續。一名網友直言:“說和做不一樣,不親身經曆永遠不知道你自己會怎麼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