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歲女孩詐騙因腐敗獲刑前省長1萬元(2)
廖向琦辯護稱,據警方對2010年8月29日當天在場證人黃某雄(送李靖瀾一行至白沙的司機)和盧某群(椰花香酒業生產廠長)所做的詢問筆錄證實,李靖瀾當日到白沙縣後,沒有進酒廠,大家直接到白沙縣七坊鎮上的一個酒家吃晚飯後,就直接回海口了。根據孟慶平第五次接受警方詢問的陳述,2010年11月25日,他和妻子到達山東黛溪山莊時,“由於時間太晚了,李靖瀾就說先回去了。第二天,李靖瀾和於振平才一起來到黛溪山莊”。
律師廖向琦提到的於振平係李靖瀾工作單位負責人,與孟慶平認識多年。
廖向琦認為,既然2010年8月29日李靖瀾到白沙縣後沒有進入孟慶平的酒廠,2010年11月25日亦未進入孟慶平的房間,那麼,檢方指控李靖瀾分別在兩個時間和地點實施的詐騙行為就無法成立。
他認為,檢方指控李靖瀾自稱是台灣一機構的負責人並以此身份對孟慶平實施詐騙也令人生疑。孟慶平多年從政,以其人生閱曆、知識水平來說,僅憑一張名片和兩張合影,就相信一個小女子是一家機構的負責人,並毫無顧忌地要求加入該機構,不符合常理。而且,其向警方提交的3份報案材料及5次接受警方詢問的筆錄,有多處自相矛盾,同樣不符合常理。
廖向琦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製的意見》的規定,“定案罪證不足的案件,應當堅持疑罪從無的原則,依法判處被告人無罪,不得作出‘留有餘地’的判決”。本案被告人被控詐騙,定罪證據存疑,而且目前的證據已能夠排除被告人詐騙的事實,應依法宣判被告人無罪。
在法庭調查階段一直未發表意見的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檢察官,在法庭辯論後的發表意見階段,仍認為白沙縣法院的重審一審判決認定李靖瀾犯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維持。孟慶平之所以被騙,是想讓李靖瀾幫其賣酒,病急亂投醫。
在最後陳述階段,李靖瀾哭訴質疑,自己一個剛畢業兩個月的女孩,向其工作單位領導的多年好友實施詐騙,兩年多竟沒有被兩人發現,孟慶平亦未提出追要該筆款項,有多少可能性?自己沒有詐騙,更沒有犯罪,是被陷害的。
法庭傳喚了被害人孟慶平出庭,但孟慶平未到庭。法庭當庭未宣判,審判長稱,將擇期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