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信辦發布即時通信管理規定(3)
公眾賬號使用者違規或被封號
根據《規定》,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為從事公眾信息服務活動開設公眾賬號,應當經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審核,由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向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分類備案。
同時,《規定》提出,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從事公眾信息服務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對違反協議約定的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視情節采取警示、限製發布、暫停更新直至關閉賬號等措施,並保存有關記錄,履行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義務。
《規定》的出台是否會影響言論自由?徐豐表示,近年來,對涉恐、涉暴、涉黃等違法信息,少數人以言論自由為名,行踐踏公民正當權益之實,影響了社會道德風尚,影響了廣大網民真正的自由。《規定》的出台,恰恰有利於行業的發展,有利於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有利於保護正當的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