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撞死人後逃逸被訴 單位出公函求情(3)
交警部門做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為鄭某某肇事後逃逸本應承擔全部責任,但因被害人進入高速公路行走有過錯,故認定鄭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事發後,鄭某某賠償了死者親屬死亡賠償金等經濟損失20餘萬元。
以“組織”之名求情
5月28日,大理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該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鄭某某所在單位領導來到該院,遞交免予刑事處罰涵,以鄭某某工作表現優異且得到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為由,以組織的名義請該院對鄭某某免予刑事處罰。
該院未理會該局對審判的“另類幹涉”,審理查明事實後於近日宣判,以被告人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