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這起械鬥事件後,股東間的利益分配問題更加突出。
“由於各股東就煤礦整體股權轉讓問題始終未達成一致,二、三股東又不斷幹擾公司的正常經營管理,加上煤炭價格的連續下滑,造成公司經營利潤和市場交易價格大幅下跌。”中瑞華林周發兵對法治周末記者說。
2014年年初,謝愛芳與廣隆商貿股東代表馬應峰向鄂爾多斯市公安局實名舉報,稱中瑞華林涉嫌侵占資產、挪用資金。
鄂爾多斯市公安局為此進行初查,對2011年期間閆家渠公司與第三方單位的企業借貸往來是否涉嫌挪用資金進行了調查。
“根據我國刑法第271條、272條規定,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隻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企業法人。也就是說,中瑞華林根本不可能構成此罪。3月25日,公安機關又以‘高管人員’挪用資金罪為由刑事立案偵查,主體也不明確。”閆家渠公司法律顧問杜立元對法治周末記者說。
調查未果後,4月30日,鄂爾多斯市公安局又以涉嫌“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為由,對陳全依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而就在前一天,即4月29日,陳全依剛剛主動向經偵支隊提交會計賬簿。
“陳全依對我說,從接到公安部門的查賬要求,他就積極在尋找當年的財務人員和會計賬簿、憑證。但因為他是2012年才到任,當年的財務人員也不在了,尋找這些需要時間。所以,陳全依認為自己並無隱匿、銷毀會計賬簿的主觀故意,也沒有行為。”杜立元對記者說。
5月21日,鄂爾多斯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副支隊長高虎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表示,之所以在陳全依提交賬簿後第二天還將其刑事拘留,是因其“到現在為止沒有全交賬目,現在還缺”。
“我們接到舉報,需要一個過程去核實。改換罪名,是跟案件偵查的進展有關。辦經濟犯罪案件,關鍵在賬上。我們就找賬,他們不給,不配合我們調查。這大概在二、三月份。所以我們就立案了。”高虎說。
單就“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等罪”的立案標準和犯罪構成,法治周末記者谘詢了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阮齊林對記者說:“這種罪名是比較少的。(對於隱匿的認定)涉及到對一個事實的不同理解問題。”
在杜立元看來,陳全依已在被拘留前提交了自己能夠找到的全部賬目。這也得到了閆家渠公司相關人員的證實。
5月15日,鄂爾多斯市公安局再次以與陳全依相同的罪名,對閆家渠公司前財務人員吳可榮、陳誠采取刑事拘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