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公司的困惑
另一個細節也讓杜立元頗感疑惑。
“在本案中,鄂爾多斯市公安局據以立案的事實為2011年閆家渠公司的企業借貸往來,能夠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的公司賬目應為2011年度賬目。然而,該局卻扣押了與案件毫不相幹的2012年度至2013年度的公司賬目。這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杜立元說。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22條規定,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經法治周末記者與閆家渠公司人事部確認,陳全依在2012年春節後到任。舉報人謝愛芳則是閆家渠公司2008年至2010年的實際負責人。
“2011年陳全依還沒到公司來,來了以後也不直接分管財務。故其在主觀上不具有隱匿、銷毀會計資料的故意,客觀上也不存在隱匿、銷毀會計資料的行為。”杜立元表示。
對此,高虎認為:“(我們偵查需要的)這些材料,最終應該他(陳全依)提供。”
“公安為查此案似乎還下了很大力氣,不僅三次改換罪名進行調查,還先後到新疆、上海以及(江蘇的)如皋、揚州偵查。”閆家渠公司臨時負責人對記者說。
如今,陳全依、吳可榮、陳誠三人仍被關押在鄂爾多斯市東勝區看守所。“我還聽說,上兩任董事長也被公安(局)通緝了。”閆家渠公司臨時負責人對記者說。
5月20日,法治周末記者先後赴伊金霍洛旗政府、鄂爾多斯市政府了解情況,宣傳部門相關負責人均表示對此案不知情。
對於地處本旗的閆家渠公司,伊金霍洛旗宣傳部門經詢問旗公安局、煤炭局等部門後,均表示,隻知道由來已久的股東糾紛及其引起的2012年械鬥事件。
對此,高虎表示“他們有所耳聞”,但同時表示,股東糾紛與械鬥事件“與本案無關”。
但閆家渠公司臨時負責人卻感覺“與本案有關”。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幹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中規定:嚴禁非法幹預經濟糾紛問題的處理。對經濟糾紛問題,應由有關企事業及其行政主管部門、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公安機關不要去幹預。
在此期間,股東間的談判一直處於僵持狀態。煤礦的轉讓價格,也隨著煤炭價格的下跌與市場的疲軟,在近三年的時間裏跌了一半。
到6月4日,陳全依被刑事拘留已經過去36天,即將達到法定時限37天。對案件的進展,高虎對記者表示:“案件尚在偵查階段,不便透露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