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庭自願認罪積極賠償真誠悔罪

  5月5日,仁壽縣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此案。在法庭上,三被告人當庭自願認罪,並請求從輕處罰。

  沈永正的律師提出4點辯護意見:被害人具有嚴重過錯;沈永正是對被害人的死亡係間接故意;沈永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沈永正積極賠償,真誠悔罪,請求從輕處罰,建議判處12至15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嚴發榮,案發前係眉山市森林公安局東坡區分局民警。其律師提出3點辯護意見:在故意殺人罪中,因案發是由感情糾紛引起,被害人存在重大過錯,嚴發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積極賠償,真誠悔罪;在盜竊罪中,嚴發榮未實際獲利;在非法持有槍支罪中,從未使用該槍支,社會危害性較小,請求從輕處罰,建議判處無期徒刑。

  被告人簡成兵的律師同樣提出3點辯護意見:被害人有重大過錯;被告人簡成兵積極賠償,獲得諒解;被告人簡成兵作用較小,請求從輕處罰,建議判處10年左右有期徒刑。

  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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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法院審理查明,沈永正與被害人範德財(歿年33歲)共同經營成都正欣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從2011年起,沈永正懷疑其妻張某某與範德財有不正當男女關係。2012年5月,沈永正讓嚴發榮利用其職務便利,查詢到範德財與張某某的開房記錄。沈、張二人夫妻關係惡化,多次爭吵並商議離婚。2012年10月9日,沈母因兒子夫妻離婚一事服毒自殺。沈永正認為造成這一後果的責任在範德財,遂與嚴發榮多次商議殺害範德財,決定由沈永正支付180萬給嚴發榮,由嚴發榮雇人殺害範德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