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目前如何處理偷竊行為,三家大賣場的做法基本一致:如果貨品價值不到100元就讓顧客將商品買走,不報案。問及原因,是因為“派出所認為偷竊者所偷貨品金額太少,無法拘留或罰款”。
顧客:防盜可以,別侵犯顧客權益
麵對盜竊,不少超市積極相對,但不時被曝出的超市因防盜而引發的超越自身權限,甚至觸及法律紅線的事件。
據報道,2011年,因在超市偷喝飲料,袁女士在北京海澱區一家超市內,被保安隊長周某強迫脫去衣服進行搜身。後周某因犯非法搜查罪被追究了刑事責任。這是近10年來,海澱區司法機關辦理的首起非法搜查罪案件。因為懷疑顧客盜竊,限製顧客自由,強行檢查顧客提包、私自進行罰款、甚至打罵等人身攻擊的行為讓顧客們發出感慨:超市防盜可以理解,但別侵犯顧客的合法權益。
檢察官:發現偷竊應迅速報案
新密市檢察院檢察官郭藝輝說,與其他侵財類案件相比,超市偷盜不用擔心“手氣”的好壞,他們考慮的僅是如何將盜得的物品安穩地帶出門外。正是這種差別,使得超市盜竊案件發案率日益上升,同時也導致了為維護自身利益的商家與消費者的摩擦現象增多,“超市保安搜身打人”的新聞屢見不鮮。
郭藝輝說,按照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偷竊、騙取、搶奪少量公私財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可處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單處或者並處200元以下罰款。我國《刑法》規定,多次盜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但即便認定竊賊是多次盜竊,最高刑期是3年,有可能達不到震懾的目的。
盡管如此,檢察官郭藝輝還是建議超市經營者,隻要發現偷竊者一定要到轄區派出所報案。因為對於偶犯或初犯,警方可以采取批評教育的方式,並將其記錄在案。對於累犯和慣犯,警方會將其拘留,特別惡劣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