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消費者在微博上爆料,稱光明部分優倍牛奶用紫薯“打出了撞色”,隨後光明乳業在其官網聲明,產品誤摻了食品級堿水,已經把當天上市的相關產品全部下架召回,並與已購買產品的個別消費者取得了聯係。
沒有留手機號碼,沒有留家庭住址,光明如何實現“全部召回”,實在讓消費者疑惑。這件事情警示的不僅僅是企業在生產過程中需更加謹慎小心,更是對我國食品召回製度建設的更多思考。
記者發現,2007年國家質檢總局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含有45條,而2011年修訂的征求意見稿卻隻剩下27條。在被削減掉的三分之一條款中,有幾條特別引人注意:
一是“分級召回”被刪除。事實上,“分級召回”是國際通行做法之一,美國等國家均實行分級召回製度,對不同級別危害的食品根據風險程度,實行分級響應。對不同風險食品如果“一視同仁”,看似更加嚴格,實際上操作和執行層麵卻有難度,反而可能使效果打折扣。
其二,食品召回不能全指望企業主動。企業都是逐利的,如果沒有嚴格的法律護航和嚴肅的處罰規定,企業自然不會主動曝光。從表麵上看,美國等國家的大企業以及我國的上市公司主動曝光自身問題的態度好於小公司,而這背後實際上是法律和信息公開等製度的約束。因為如果不“主動出擊”,被監管部門發現後的經濟和聲譽損失會讓企業更難以承受。
從被動發現問題到主動介入,雖然這看起來有點像“漫漫長路”,事實上隻要監管部門再前進一步、企業再負責坦誠一點,各個環節都多一些主動擔當、積極作為,食品召回之路就會便捷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