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男女試婚一個月後分手 女方因為這件事下定
雙方“試婚”前,男方交給女方10萬元“押金”作為忠誠和責任的見證。一個月後雙方因男方的原因分手,這筆錢成為雙方在法庭上的主要爭議焦點,是作為男方的彩禮退還,還是女方有權“沒收”呢?近日,南通中院對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被告趙氏父女退還原告楊某10萬元“押金”、2萬元“衣服錢”及價值3萬元的黃金首飾。
2015年12月下旬的一天,經朋友介紹,25歲的楊某認識了在崇川區打工的趙涵(化名)。兩人同齡,都是江西省安義縣人。楊某覺得趙涵端莊秀麗,溫婉可人;趙涵覺得楊某憨厚樸實,更有一門精湛的電焊手藝,便互加了微信。
2016年農曆正月初九,在雙方家長的主持下,兩人確立了戀愛關係。當日,楊某根據當地的風俗給了趙家16.6萬元,其中10萬元為“押金”,4萬元為“金子錢”,2萬元為“衣服錢”,6000元為“見麵禮”。因趙涵單位還有不少事情需要她回去處理,兩人相約待趙涵處理完手中的事情就回安義相聚。
2016年3月8日,趙涵在父母的陪同下,用上述“金子錢”購買了共計3萬元的鑲鑽戒指等4款黃金飾品。2016年4月初,楊某如約到南通接趙涵回安義一起生活。
一個月後的一天早晨,天剛蒙蒙亮,一陣急促的敲門聲把趙父趙母從睡夢中驚醒。門一打開,趙父看到的是女兒一雙哭腫的眼睛,便連忙問是怎麼回事。
趙涵吞吞吐吐地說,“他人挺好的,對我也不錯,但是他不能那個……可能要不了孩子……我考慮再三,決定和他分開!”趙父趙母經過深入思考,同意了女兒的這一決定。
2016年7月,楊某打趙涵電話說,想來南通接她回安義老家繼續一起生活,但遭到拒絕。多次請求無果,楊某要求趙涵退還上述16.6萬元款項,也遭到了拒絕。楊某一氣之下,將趙氏父女告上了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
法庭上,趙氏父女辯稱,本案係原告自身原因導致婚姻不能進行,其有權沒收“押金”,且“押金”不屬於彩禮範疇,可以不予退還。
崇川法院審理認為,案涉的10萬元“押金”、4萬元“金子錢”、2萬元“衣服錢”和6000元“見麵禮”是同時給付的,不管稱謂如何,均是楊某依據當地風俗,給趙涵及其家庭的與締結婚姻密切相關的款項,明確用於將來締結婚姻和以財產作保證,其性質均應屬於彩禮。最終,法院酌情判令趙氏父女退還原告楊某10萬元“押金”、2萬元“衣服錢”及價值3萬元的黃金首飾。
趙氏父女堅持認為,“押金”不應退還,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