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4600萬元潛逃13年獲刑15年(2)
一審獲刑後上訴
市二中院認為,趙克寧夥同他人采取高息攬存及使用偽造的轉賬支票騙劃存款的方法,騙取多家單位在銀行的存款,其行為已構成票據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鑒於趙克寧在大部分共同犯罪中,僅在部分環節實施了介紹存款,私刻印章或提供印鑒卡的行為,所起作用略小於使用偽造支票騙轉存款的人員,對其酌予從輕處罰。
一審因票據詐騙罪獲刑15年,並處罰金15萬元後,趙克寧提出上訴。趙克寧上訴否認其在陸峰等人詐騙活動中幫助刻印鑒章,未參與詐騙。其辯護律師指出,趙克寧隻是介紹保利公司將閑置資金存入銀行的中間人之一,沒有證據證明其參與詐騙該公司以及另外三家公司的銀行存款。被騙單位主動參與高息攬存且明知存款被劃走沒有積極追回,應承擔相應責任,從而減輕趙克寧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