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4600萬元潛逃13年獲刑15年(3)
二審維持原判
市高院認為,一審法院根據在案證據認定趙克寧犯票據詐騙罪定性準確,且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體行為和作用,對其酌情從輕處罰量刑適當,應予維持。存款單位為獲取高息,將閑置資金存入趙克寧和陸峰等人指定的銀行,與該夥人利用非法手段騙取銀行資金之間不存在法律責任上的因果關係,更不能減輕犯罪分子的罪責。
背景
“京城金融詐騙第一案”主犯已被判刑
1997年至1999年間,成敬、陸峰、張重德等人以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吸引一些企業、單位將閑置資金存入指定銀行,然後收買銀行人員、偽造轉賬支票或金融憑證,從銀行騙出存款單位的賬戶資金,再用贓款支付承諾的高額利息,其餘贓款則被他們非法占有揮霍。
此案被稱為“京城金融詐騙第一案”。陸峰與成敬等人共謀並實施了20起詐騙案,被騙金額高達2.25億餘元,7250萬元詐騙未遂,使國家損失1.2億餘元。2006年12月20日,市高院終審判處成敬死緩,陸峰被判無期,張重德獲刑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