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規定 旅客每人最多攜帶兩個充電寶乘機(2)
如果攜帶的充電寶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旅客則無需航空公司批準。但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便要經航空公司批準後才能攜帶,但每名旅客不得攜帶超過兩個充電寶。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被明確嚴禁攜帶。同時,民航局還嚴禁旅客攜帶未標明額定能量同時也未能通過標注的其他參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的充電寶。
在飛行過程中,旅客不能使用充電寶給電子設備充電。有啟動開關的充電寶,則需要在飛行過程中應始終關閉充電寶。民航局提醒,除了普通旅客外,上述規定同時適用於機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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鋰電池空中自燃並不罕見
“本次下發的通知,對於充電寶的限製規格和之前是相同的。”一位民航業內人士稱,2011年,民航局就曾下發《關於加強旅客行李中鋰電池安全航空運輸的通知》。其中規定,旅客或機組成員攜帶的手表、計算器、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便攜式攝像機等應作為手提行李攜帶登機,並且鋰金屬電池的鋰含量不得超過2克,鋰離子電池的額定能量值不得超過100Wh(瓦特小時)。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經航空公司批準後隨身攜帶。超過160Wh的鋰電池嚴禁攜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