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漢劉維終審維持死刑判決(2)
個別罪名量刑變化不影響死刑適用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二審本著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嚴格依法的原則,並根據二審庭審查明的事實,對劉漢等人的部分次要犯罪事實、個別罪名及其量刑進行依法改判。
上訴人劉漢為償還境外賭債的兌換外幣行為,因不具有盈利目的,不屬於經營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劉漢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由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五千萬元改為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一千萬元。上訴單位漢龍集團已經歸還和有足額擔保的貸款從犯罪數額中予以核減,原審量刑偏重,對漢龍集團所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罰金由三億元改為一億元。對上訴人劉小平、曠曉燕量刑進行依法改判。鑒於上訴人繆軍、李波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二審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適當從輕量刑建議,分別決定將有期徒刑二十年改為十九年、十五年改為十三年。
劉漢劉維終審維持死刑判決 請看下一頁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雖然部分次要犯罪事實、個別罪名及其量刑發生變化,但並不影響死刑的適用,因劉漢、劉維所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等罪,罪行極其嚴重,數罪並罰,維持一審對劉漢、劉維決定執行死刑的判決。同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了一審對唐先兵、張東華、田先偉的死刑判決。死刑判決將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複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