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漢劉維終審維持死刑判決(3)
■ 釋疑
劉漢劉維申請減刑理由為何不成立?
一審量刑的標準和尺度,也是二審評判的重要內容。包括劉漢劉維在內的不少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提出了申請減輕刑罰的上訴理由。
上訴人劉漢認為,其向公安機關提供劉維藏匿地點,協助抓獲劉維,具有重大立功的法定減輕情節,一審判處“死刑”量刑過重。
檢察員當庭指出,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首先,劉漢歸案後向公安機關提供劉維的藏匿信息,是對自己窩藏犯罪行為的交代,不能被視為立功,隻能視為坦白;其次,劉漢所犯罪行極其嚴重,無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且在歸案後,拒不供述主要罪行,推卸責任,認罪態度極為惡劣,毫無悔改之意。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建議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劉維辯稱,同樣作為故意殺人案件的指使者,文香灼判處死緩、劉維判處死刑,量刑不均衡。
檢察員則認為,劉維作為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者、領導者,要對本案5起故意殺人事實負責。劉維在陳富偉、周政等被害案中,是犯意的提起者,其作用大於文香灼、曾建軍等,應依法懲處,一審判處其死刑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
在劉漢等上訴案中,檢察員認為,本案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審理程序合法。上訴人劉漢、唐先兵、劉小平、仇德峰、車大勇、肖永紅、漢龍(集團)有限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建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對其的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