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凱北電特別條款不影響演出 王俊凱滾出北電

編輯:東方女性2017-07-27 12:46明星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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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簡介:近日,王俊凱北電特別條款曝光,很多網友都十分擔心這份條款會影響王俊凱的事業。那麼,這份條款會影響王俊凱的前程嗎?條款存在的意義大嗎?王俊凱滾出北電又是怎麼回事?

  近日,王俊凱北電特別條款曝光,很多網友都十分擔心這份條款會影響王俊凱的事業。那麼,這份條款會影響王俊凱的前程嗎?條款存在的意義大嗎?王俊凱滾出北電又是怎麼回事?帶著這些問題,我們一起接著往下看吧!

王俊凱北電特別條款

王俊凱北電特別條款

  北電發特別條款 律師:不影響王俊凱此前所簽合約

  近日,TFBOYS成員王俊凱正式被北京電影學院表演係錄取,而在北電官方微博近幾日轉發的多條2017年新生錄取通知書上,一條“特別注意”引發了網友的熱議。

  “特別注意”中寫明:“為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2017年入學學生在校期間不得和任何學校以外的機構(公司)簽署任何經濟合約(在校期間實習拍攝除外)。此規定適用於在校本科生和高職學生,畢業後簽約公司隨個人意願。”除表演係,影視攝影與製作、戲劇影視導演、攝影等專業新生錄取通知書上均有注明。

  昨日,記者在北京電影學院官網,招生信息欄的《北京電影學院2017年本科、高職新生入學須知》上看到,同樣增添了一條與該內容相同的“特別注意”。其適用於2017級本科(含外培計劃)、高職新生,2017級港澳台僑本科新生,以及2016級新疆協作計劃預科生2017年轉入生。

  不少網友猜測,此舉是針對近年明星學生在考入藝術院校後,把更多課內時間用來參演影視劇,而影響學業。已經簽約公司多年的王俊凱粉絲則對於此“特別注意”會否影響其正常入學表示疑問。

  新京報記者致電了北京電影學院院長張會軍,學院招生辦公室、教務處、宣傳部等部門,以及王俊凱所屬公司,但均未獲得回應。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對“特別注意”進行法律解讀,表示此內容針對的是“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對王俊凱入學前就已簽訂的公司合約沒有影響

王俊凱

王俊凱

  北電在校生

  “特別注意”去年還沒有

  據北電某頗有名氣的在校生所屬經紀公司透露,這項製度確實是今年新出台的,“去年我們入學的時候還沒有,但其實從我們入學開始,就一直很擔心這個(在校生外出拍戲)問題,也會主動和老師溝通,但最後還是要看學校的態度。”

  經紀公司

  簽約在校生對公司意義不大

  記者電話采訪了某文化公司經紀人,其有一位簽約藝人正是北京電影學院2015級本科的在校學生,“她從入學到現在就沒有出去拍過戲,他們班的孩子都是這樣,因為不允許也不批準,到現在為止,隻有一個孩子去拍了馮小剛的《芳華》。”

  該經紀人透露,其實像王俊凱這種已經有所屬公司再去考藝術院校的學生很多,“據我了解,上戲、中戲、北電,很多條件好的新生都是有合約在身的,且當初都是由經紀公司送來參加考試的。”

  對於此番北電針對新生出台的“特別注意”,這位經紀人表示,“對於經紀公司來說,與藝術院校在校生早簽約和晚簽約其實沒有太大區別,簽一個大一的新生,也出來拍不了戲,你得等他三年左右的時間。我們也覺得孩子在校把學業完成,對他未來的發展更加重要。”

  據業內人士透露,如今普遍的現象是,經紀公司很被動,藝人掌控主動權。“所以對於有些經紀公司來說,能找到一棵好苗子,等一兩年也覺得沒有關係。”

王俊凱北電特別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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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類院校

  中國傳媒大學藝術學部戲劇影視學院表演係主任李立宏告訴記者,目前,傳媒大學還沒有與此相關的規定。“我們在考慮的過程中,相信以後會有明確的措施,讓學生在校學習期間與學校的管理減少衝突,又能有利於他們的學習和發展。”

  他坦言,任教期間也遇到過類似狀況。“如果真的有學生要去拍戲不能來上課,也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很難一概而論。現在是老師根據學生在當時學期的具體情況,來給學生建議。處在不同學習階段的學生,情況也不一樣。大四的學生要考慮自己的去向和出路,一般性的硬性限製也沒有太大效果。”

  中央戲劇學院老師表示,目前該校並沒有相關要求。

  上海戲劇學院李芊澎老師向記者透露,大一、大二是打基礎的階段,盡管學校未有明文規定,但原則上不允許學生外出拍戲,更不建議學生過早與經紀公司簽約,被“當成搖錢樹”。

王俊凱

王俊凱

  法律解讀

  由於這條“特別注意”注明在新生錄取通知書及新生入學須知上,對入學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具有溯及力。因此,應認為在入學之前簽訂的合同仍然有效,不過若是因為履行之前簽訂的合同導致無法完成學校規定的課業,則依舊有可能受到校規處罰。所以,王俊凱與所屬公司簽訂的合約不受影響。

  特別注意:為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2017年入學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不得和任何學校以外的機構(公司)簽署任何經濟合約(在校期間實習拍攝除外)。此規定適用於在校本科學生和高職學生,畢業後簽約公司隨個人意願。

  “經濟合約”指有償的勞務合同,不能與經紀公司簽約進行演出,但不包括利用假期、課餘時間進行的一些勤工助學類型的表演。因為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其中第12條的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民法的基本原則,法無禁止即可為,若入學學生已滿18周歲,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則理論上每個人都可以自由地與其他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但是,若在校大學生接戲,則勢必會導致課業被耽誤,因此北京電影學院的“特別注意”事項可視為校規。即在北電上學期間,不能再與其他的演藝公司簽訂勞務合同,如果違反了這一條,並不會導致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但是可能北電會根據相應的校規對學生進行一定的行政處罰。 口述: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

王俊凱北電特別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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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者說

  清華大學教授尹鴻接受新京報采訪時表示:“我覺得這種倡導還是對的,它並不禁止你去演戲,隻是不讓你簽約,學生過早地與公司簽約就無法很好地完成學業。不過,具體效果的話另當別論,這種事情很難控製,隻能說是學校的一種舉措,更多的是有一定倡導性作用,現在的情況無法限製個人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