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聚眾淫亂罪如何判處 聚眾淫亂罪是不是管得太寬了
前一段時間因一樁桃色新聞,大家又開始紛紛調侃刑法中的“聚眾淫亂罪”。那麼,什麼是聚眾淫亂罪?聚眾淫亂罪怎麼判處?聚眾淫亂可以跟賣淫等罪行相提並論嗎?聚眾淫亂罪是不是管得太寬了?是否應該取消聚眾淫亂罪?接下來,大家就和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聚眾淫亂罪
聚眾淫亂罪,又名聚眾淫亂罪案,沒有受害人,參與者全部出於自願,具體指的是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體進行淫亂的行為。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此前,南京某大學副教授馬堯海為首的22人,通過“夫妻交換”、“走錯房間”、“南京派對”等QQ群,“公開交流性體驗”,參與“性聚會 ”、“換妻遊戲”等,從而被司法機關以聚眾淫亂罪追究刑事責任。
後來,這22人都被追究刑事責任,其中馬某某被從重處罰,獲刑3年6個月,創造了1997年修訂刑法13年以來,以“聚眾淫亂”罪名起訴的最高紀錄。
聚眾淫亂如何處罰
法律規定,聚眾淫亂罪屬於一種無被害人或被害人同意的犯罪,目前這種行為在性開放的西方國家比較常見。聚眾淫亂,隻要是3人以上參加淫亂行為,不管該行為是否公開進行,為首分子或多次參加者都要被認定為聚眾淫亂罪。
其中,《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表明,聚眾進行的淫亂活動,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製;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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